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钻井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保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1 10: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访问量:次
打印本页
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近年来,我省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勘探、生产取得重大进展。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钻井及配套设施项目具有建设周期紧、资源目标位置不确定等特征,难以精准预测和落实项目建设用地位置,加大了用地需求的不确定性。为积极支持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勘探和产业发展,满足群众生产生活对清洁能源的需要,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现就做好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钻井及配套设施项目用地保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用地保障服务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深入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战略,紧紧围绕全省脱贫攻坚、同步全面小康建设工作部署,高度重视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产业项目发展用地保障工作。要提前介入,主动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联系、沟通,建立工作对接协调机制,精准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积极指导和帮助协调解决用地申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国家用地新政策的学习培训,提高干部业务技能和尽职履责本领,用好用活国家有关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勘查、产业项目建设的用地支持政策,强化分类管理,提高效率,为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勘探、产业项目发展提供优质的用地保障服务。
二、关于规划计划保障
(一)规划保障。在充分调查掌握区域内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科学编制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具体项目实施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规划进行选址;对确实难以按照规划预留进行选址的,要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尽可能避让良田好土、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项目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指导做好规划修改方案及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编制工作。
(二)计划保障。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勘探、生产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设土地利用实施规划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下一年度临时用地和永久性用地需求,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分类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用地保障前期相关工作。项目建设涉及永久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应纳入所在地县(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方案,逐级汇总报送自然资源部,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规模,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予以安排。项目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由所在地县(市、区)解决;县(市、区)难以保障的,在市(州)范围内统筹协调解决;市(州)难以保障的,由省级统筹协调解决。对符合申请使用国家预留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要申请使用国家预留计划指标,以确保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落实。
三、关于用地手续办理和用地标准
(一)用地手续办理。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钻井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可先由项目建设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临时用地批准使用,办理使用土地的有关手续。勘探结束转入生产的,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由勘探、生产建设单位进行土地复垦后,按期交还原土地权利人。每年末,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生产建设单位汇总本年度用地有关情况后,按规定向项目建设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程序申报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开采项目涉及的各类净化、存储、安全等站场设施用地,以及输气管道工程涉及的站场、阀室等用地,急需动工建设的,可根据需要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先行用地批准后,应按要求在半年内申报办理正式用地审批手续。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高效做好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项目供地保障。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应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采取有偿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分期建设的项目,可采用分期供地的政策。
(二)用地标准。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勘探、开采所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输气管道工程等项目建设,应尽量使用存量土地、低效用地;尽可能利用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和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工程建设,应根据资源分布、产能规模和工艺技术及其他技术经济条件,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参照201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规定,优化工程设计,确定合理用地规模。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应纳入项目工程设计,严控临时用地规模,并同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纳入临时用地管理严格执行。
四、关于临时用地管理
(一)临时用地审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勘探和生产项目建设临时使用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用地使用手续。临时用地选址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相关规定,尽可能优化工程设计和用地选址,统筹和合理安排临时用地,减少用地规模,切实避让良田好土,不占用500亩以上坝区土地。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申请临时用地,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2年。
(二)临时用地的使用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临时用地手续办理指南,优化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加强临时用地的使用服务指导和过程管理工作。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和临时使用土地需求、时序,申报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与土地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并及时、足额补偿到位。未补偿到位的,不得使用土地。临时用地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依法办理续期使用手续并将续期使用土地的补偿费补偿到位。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临时使用土地的过程监管,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应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加强土地保护,减少土地破坏。临时用地造成土地破坏的,使用结束后须按规定进行复垦,恢复原土地用途,交还原土地权利人。
临时用地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临时用地监管,做好临时用地网上备案,及时在临时用地监管系统中填报批准文件、合同、复垦、还地以及四至坐标等信息。
四、关于项目用地预审
对永久性用地的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钻井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应按照项目基建程序依法办理用地预审手续。一般情况下,项目用地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对省人民政府授权三个民族自治州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除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应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和跨市(州)的建设项目外,由项目所在的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在预审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及以下立项的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钻井及配套设施项目,确实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对按规定需报自然资源部预审的项目用地,各市(州)、县(市、区)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做好用地预审申报工作。
五、关于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一)报批时序。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县(市、区)对辖区内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勘探、生产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和用地需求进行摸底调查,强化分类管理,依据项目建设用地性质,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于每年5月30日、10月30日前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项目用地(含临时用地)需求和用地报批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年底前,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生产建设单位应根据勘探开发结果,确定转入生产、需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钻井及配套设施项目用地后,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基建程序和有关规定,及时完善用地申报相关前期手续,提高报件质量,实现用地高效、快捷审批。
(二)报批方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应按程序及时组织申报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规定,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钻井及配套设施、输气管道工程等项目用地,选址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或者部分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以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方式申报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生产配套设施、输气管道工程等单独立项的项目用地,选址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以城镇批次用地方式申报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用地报件按照报批方式,即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或城镇批次用地报件目录规定组织编制。
六、有关要求
(一)关于项目建设交通用地。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钻井及配套设施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交通通行,应尽可能使用现有道路。对工程建设运输需要扩宽、加固后的农村道路,符合农村道路认定规定的,可纳入农村道路进行管理,有关扩宽、加固事宜由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与当地政府及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解决;扩宽、加固后不符合农村道路认定规定的,应纳入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对项目建设确需新建的专用道路用地,应按规定申报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关于项目安全防护用地。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钻井及配套设施项目根据行业标准需要设置安全防护距离的,对安全防护距离内的土地,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利用现状,可通过流转方式解决,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承包人按规定协商处理,原则上不征收。对安全防护距离内的涉及需拆迁的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按照所在县(市、区)有关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由地方政府牵头,建设单位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妥善处置拆迁补偿安置事宜。
(三)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可按自行补充或委托补充方式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委托补充耕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商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本县(市、区)无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难以落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市(州)范围内通过流转调剂解决;市(州)范围内难以通过流转调剂解决的,可在省内流转调剂解决。
(四)关于土地复垦利用。临时用地到期后,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交还土地权利人。涉及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复垦的,须恢复原种植条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验收合格的,继续按照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整改,确保复垦到位。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生产结束后的废弃建设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按照有关规划和“宜建则建、益农则农、宜耕则耕”原则,进行整治、复垦和安排使用。
(五)关于责任落实。建设单位要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和用地需求,主动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依法用地,将有关费用足额列入项目投资概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及时完善用地申报相关前期手续,为顺利申报办理用地手续创造良好条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职尽责,主动服务,提高报件质量和工作效率;对用地审查报批中存在的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补偿资金、社保资金等落实困难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提前谋划,及时协调解决、落实,保障项目用地的快捷审查报批。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