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1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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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通知》(黔府办函〔2020〕70号)精神和规定,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审批管理,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28日
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通知》(黔府办函〔2020〕70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审批管理,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所涉的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严格落实村民住宅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现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放得下、接得住”,确保高效、快捷审批用地,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合理需求。
第四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重点审查审核用地选址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自然保护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涉及占用耕地的、或是可调整地类的、或是设施农用地实施前为耕地的,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否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区域。
对不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不得审查通过和上报批准用地。
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符合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暂时没有完成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作好衔接。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直接配置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核销。
第六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参照按批次用地方式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农用地转用审批用地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安排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并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挂钩,编制“一书二方案”、提出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按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选址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城市(城镇、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前,应书面通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将缴费有效凭证(“更正(调库)通知书”第五联)复印件一并上报审核,原件归档永久保存备查;未核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得上报审批。
第八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村民住宅建设宅基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含未利用地)的,应及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农用地转用审批申请。用地申请应附具以下材料:
1.盖章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情况表;
2.标注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的现状图(局部);
3.用地界址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同时提供用地界址坐标电子表)。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情况表地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进行填写。
第九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时,应将“一书二方案”、“补充耕地信息确认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核缴有效凭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审核。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县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及批准用地面积、地类、界址坐标、耕地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核缴等审批信息报送省、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将批复文件转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报备系统备案。
第十一条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后,县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相关政府用地审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将相关审查报批材料整理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二条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台账,加强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实现审查报批工作规范有序。
第十三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制作并公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办事指南,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多审合一”有关改革精神,统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等审查事项和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减少重复审查,落实高效、快捷审批。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