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规划有关手续办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1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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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提高我省规划管理服务水平,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进行再明确、再强调、再要求。
一、充分认识规划管理的重要性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竣工规划核实,是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先规划,后建设”要求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充分认识规划管理的极端重要性,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要求,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切实维护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按照自然资源部的安排部署,在“多规合一”改革基础上,落实“多审合一、多证合一”的要求。切实围绕“四新”主攻“四化”,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全省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顺利落地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规范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一)引导建设项目合理选址。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结合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和用途管制要求,积极配合项目前期工作开展,引导项目科学选址、合理布局。
(二)严格落实“三条控制线”。批次用地应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项目确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要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严守安全底线。各类建设项目选址,应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高压走廊、输油气管线、炸药库、危化品仓库等项目用地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的相关要求,不得位于公路、铁路规定的退让红线距离范围内,不得占用河道和行洪通道。
(四)严格安全防控“高压线”。各类建设项目选址要切实避让自然灾害、次生灾害易发区域。具有邻避要求的建设项目选址,应认真核对与周边现状建设及规划建设用地的关系,严格执行邻避设施安全防护距离相关规定。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规范规划相关手续办理
(一)规范核发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需批准、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授权委托下放权限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办理。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项目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规划选址,市(州)、县(市、特区)级项目,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规划选址;市辖区级项目,由区所在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规划选址。
建设项目需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应当合并办理,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二)规范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应充分落实详细规划,不得突破强制性条文和控制性指标的要求。
(三)规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规定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依据,进一步细化用地规划管控要求,不得变更上位规划和规划条件对地块确定的各项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需变更的,应向市、县(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
(四)规范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项目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建房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法将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按照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要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水源保护地等区域。
(五)规范办理临时规划许可证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建设使用土地和进行临时建设的,应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镇规划的实施,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六)规范规划公示和竣工核实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对建设工程的总体布局、效果图、单体设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项目业主申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竣工规划核实,重点核查项目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实施建设。无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四、强化规划监管责任落实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对照职责清单依法审批或指导实施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切实担负起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相关事项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作风建设,提高效率、热情服务,符合规定的,及时核发证书;资料不齐备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决不能久拖不决。要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认真履行法定查处职责。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规划许可、搞“特事特办”。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及时严肃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及时立案,按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按职能由其他部门行使执法权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对国土空间规划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列出清单、明确责任、挂账整改,并向地方党委、政府进行报告。各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对辖区内已建、在建项目相关手续办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决不能久拖不决。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采取督办、现场指导等方式督促各县(市、区、特区)依法开展处置工作。我厅将探索建立抽查机制,对规划相关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有关地区进行预警、通报、督办、约谈。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