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更新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的公告(2023年第6号)
发布时间:2023-02-0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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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我省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服务水平,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管理办法》,决定对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进行更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更新依据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省自然资源厅对专家库按照“自愿、择优、严管、动态”的原则,实行每2年更新一次进行管理。
二、申报类别
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分为核心专家和一般专家两类,申请人可根据本人专业或工作业绩实际情况申报核心专家或一般专家。凡符合入选专家库条件的专家均可申报。
2021 年省自然资源厅公告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均需重新提交申请和印证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纳入新的专家库进行管理,未按要求申报并提交印证材料的,视为自愿放弃,超过申报时限自动移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
三、申报条件
( 一 ) 一般专家申报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具有10 年以上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验,并具有水工 环地质专业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岩土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工程造价师等执业资格,熟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 扎实的理论功底。
3. 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熟悉突发地质灾害灾 (险)情应急处置程序,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
4.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出生日期在1958 年1月1日之后,两院院士或获省部级地质灾害防治相关领域科学进步一等奖人员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随时响应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等野外现场技术咨询、指导、检查、评审等有关工作,并能适应较长时间野外工作强度。
5.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国家联合惩戒机制范围内没有失信记录,且无违反《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
( 二 ) 申报库核心专家,除了具备一般专家要求的条件之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两院院士或获省部级地质灾害防治相关领域科学进步一等奖人员;
2.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地质灾害防治相关专业学科带头人;
4.在自然资源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中,受到表彰的;
5.具备水工环正高级工程师(研究员)并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
6.具备在省内外多次担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审专家经验。
( 三 )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然资源厅可临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纳入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并进行统一管理。
四、报名要求
( 一 )申请资料。自愿申请进入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由本人自荐并提供以下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各1份:
1.填写完整并经申请人签名的《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申请表》(附件1);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明具备专业能力和工作年限的相关材料等(例如:近3 年内参与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编写或审查的项目清单,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参与县区技术保障的情况等);
3. 申请人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包含“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无弄虚做假的行为”)(附件2)。
( 二 )报名时间。2023 年4 月30 日17:00 截止。
( 三 )联系方式。申请资料纸质件及扫描件请提交至省政府大院5号楼423 室(联系人:周尔春,电话:18984151633 )或贵州省地质博物馆709 室(联系人:陈熙,电话:18685030625)。采取邮寄材料方式申报的,需将资料邮寄到贵州省地质博物馆 709 室,扫描件发591443247@qq.com。
五、遴选流程
1.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申请和印证材料;
2.省自然资源厅对申请资料集进行中审核;省自然资源厅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3.公示期有社会公众对专家库某个专家提出异议的,省自然资源厅通知该专家在 1 个星期内提消除异议的印证材料,未按要求提供印证材料或印证材料不足以消除异议的,取消纳入专家库资格;
4.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公告,公告符合条件名单,将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库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统一进行管理。
六、注意事项
( 一 ) 纳入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的专家,必须认真学习贯彻《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管理办法》,享有《贵 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服从 省自然资源厅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参与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安排,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值守和临灾处置等工作。
( 二 ) 未纳入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的专家,不得参与贵州省境内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的调查、评估、勘查、设 计、施工、监理、监测、应急处置等项目有关的评审论证和咨询等有关工作。
( 三 ) 被暂停地质灾害防治资格或纳入黑名单的专家,禁止参与各级自然资源系统项目的评审、监理、验收等系列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向有关单位推送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进行联合惩戒。暂停期限届满或移出黑名单的,需向省自然资源厅重新申请,经审查同意纳入专家库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