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2 年第18 号)
发布时间:2022-09-30 17:46
字体大小:大-中-小
访问量:次
打印本页
为深入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总要求,推动疫情期间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将疫情防控期间矿业权有效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类支持矿业权办理相关事项
第一类,符合《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2年第4号)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办理延续登记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可延期至2022年11月30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第二类,属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权限有效期在2022年9月到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2022年11月30日前视为有效,矿业权人应及时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
第三类,已取得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文件,同意在2022年9月30日前提交相关申请及材料的矿业权,可延期至2022年11月30日前办理。
二、煤矿矿业权
继续执行贵州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有关规定。
三、其它
矿业权人可采取线上方式办理矿业权登记相关业务。本公告第一条所述的三类矿业权2022年11月30日前未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延续申请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逾期自行废止。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矿业权参考执行。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