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自然资源局公开通报3起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27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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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全民守法用法护法意识,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和资源安全底线,遵义市自然资源局决定公开通报3起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习水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
2024年3月,遵义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对习水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习水县马临街道五一村土地155.46亩(其中涉及耕地32.38 亩)建设采矿项目的违法行为,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司法机关正在按程序办理。
二、遵义市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非法采矿案
2023年3月,遵义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对遵义市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播州区龙坑街道中山村青坑组采矿过程中涉嫌越界开采石灰岩3448.3立方米,矿产品价值人民币12.07万元的违法行为,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司法机关正在按程序办理。
三、桐梓县某建材有限公司非法采矿案
2023年3月,桐梓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矿山监管中发现的线索,对桐梓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越界开采建筑用灰岩13.47万立方米,矿产品价值人民币336.76万元的违法行为,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司法机关正在按程序办理。
相关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