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23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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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国家改革完善占补平衡制度后,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