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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村民想新建住宅,要遵守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25-08-18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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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办理指南》相关要求,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