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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中央财政按照哪些分类实施补偿?

发布时间:2024-05-08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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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中第九条明确: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中央财政按照下列分类实施补偿:
  (一)森林;
  (二)草原;
  (三)湿地;
  (四)荒漠;
  (五)海洋;
  (六)水流;
  (七)耕地;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水生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其他重要生态环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