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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发布时间:2024-02-18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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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要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对未利用地开发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对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审批程序作了进一步规定,取消了原有程序中国务院的审批权限,将其全部下放至地方人民政府,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分配授权省级人民政府予以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