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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时间: 发布时间: 2020-09-04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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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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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部意见》)。为持续深化我省矿产资源改革成效,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我们以贯彻《部意见》为契机,坚持“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的工作思路,主动对接省内十大工业产业的相关龙头企业、脱贫攻坚重点帮扶企业、文化旅游产业标杆企业和高新技术民营企业,选取贵州磷化集团洋水矿区东翼磷矿、纳雍县董地乡地热等8个项目(涵盖固体、液体、气体矿产),按照《部意见》精神试点高效快速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此基础之上,起草了《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省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向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并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二、重要意义

我国矿业权出让经历了从无偿到有偿、从申请在先到竞争性取得的深刻变化,现行《矿产资源法》出台于计划经济时期,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2018年,矿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贵州是中央明确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六个试点省(区)之一,通过三年多的探索,形成了一批宝贵的可借鉴的试点经验。《部意见》中关于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积极推进“净矿”出让、试行油气探采合一等规定,符合《矿产资源法》修改思路,《省意见》在贯彻落实《部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吸纳了我省在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成效,既是对《部意见》的具体细化,也是为矿法修改积累实践经验。

三、惠及企业的有关做法

一是从重审批转变为送服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省矿业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诸多挑战,我们尽力为企业减负,激发企业市场活力。破而后立,从重审批向送服务转变,将“行政审批制”改革为“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登记制”,矿业权新立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业权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明确责任义务,按合同约定予以先行办理,强化诚信约束,以“快”保“稳”。

二是从管全部转变为管权属。坚持聚焦自然资源部门主责主业,将管全部变为管权属,突出矿业权的物权属性。优简报件,对环评报告等技术性报件材料,不再作为采矿权办理的前置条件,改由企业在开工建设前作出完成时限承诺后容缺办理,有效解决了不同部门之间审查事项“互为前置”问题,以“简”化“繁”。

三是从管发证转变为促发展。矿业权证是矿业企业立身之基、发展之要、融资之本,办理快慢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是生存。优化程序,取消采矿权新立前的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将探矿权转采矿权由“三步走”并为“一步办”;引入市场化方式选定矿产资源中介评审机构,将原来仅由厅属事业单位组织的中介评审改为竞争采购的多家社会化评审服务,有效提升了中介服务效率,大幅缩短了“体外”耗时打通了“时间长”的堵点,以“减”促“效”。

四、主要内容

《省意见》总体上以《部意见》为纲,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优化储量管理和分类三个大的方面入手,分为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优化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切实为市场主体减负等十二个方面31条进行撰写,细化改革内容,在工作中更具有可操作性。将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进行有机衔接,按照规范化、标准化、模板化的思路探索“净矿”出让,强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切实为矿业权人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简流程、降风险等角度出发,不断优化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从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明确权责、限定范围、规范流程、强化监督等方面,持续提升矿产资源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改革的目的在于让矿业权人尽快取得矿业权,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激发市场活力,稳产业促就业。

(一)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不分探矿权和采矿权,只按矿种,项目从出让到发证、从探矿到采矿、从新立到注销都是由同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较好地体现了权责对等,打破了以往探矿权只能部、省两级发证的历史,改革后市州级也可颁发勘查许可证,真正让企业少跑路。

(二)矿业权审批登记制改为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登记制。依据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提出的便民利企审批服务方式,对《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等不作为办理矿业权证的前置要件。相关事项在矿业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三)取消单独申请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登记事项、明确矿业权有效期及改进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计算方式。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不作为前置后,改革前与之有密切关系的生产规模、采矿权有效期及矿业权出让收益计算方式均相应改进,与资源储量挂钩,采矿许可证上的生产规模供参考,最终生产规模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设计(核准)规模为准;采矿权有效期按评审备案资源储量规模大小核定登记最长有效期;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按发证年限和动用资源储量计算,采取计算方式使得价款的标准尺度统一,科学合理,更为企业首次处置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大幅减少压力。

(四)建立矿业权“净矿”出让新机制。“净矿”出让,即在矿业权出让前,政府主动把工作再往前延伸,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优化出让流程,以便企业在拿到矿业权后可以迅速开展勘查开采等工作。延续了我省“政府统筹、平台交易、部门登记”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思路,根据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净矿”要求,砂石土类、矿泉水、地热等直接出让采矿权应开展“净矿”出让,积极探索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

(五)探矿权延续扣减面积规定。对探矿权延续登记时不再划分普查、详查、勘探等勘查阶段,未提交资源量范围的都应缩减首设勘查面积的25%,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探矿权除外。如未开展相应的地质工作,则3次延续后勘查面积归零,探矿权灭失。探矿权延续时缩减面积或变更或增列矿种的,都明确出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进一步体现“合同管理、部门登记”的改革思路。

(六)加快推进煤层气勘查开采。《部意见》打破油气勘查开采主体长期固化,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并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省意见》结合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煤矿矿业权人增列煤层气矿业权的,不受资金限制。在煤炭资源富集区,优先设置煤矿矿业权,支持煤矿采矿权优先增列煤层气矿业权,充分体现了“气(权)随煤(矿权)走”的改革思路。

相关文件:《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意见一图读懂.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