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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时间: 发布时间: 2020-04-30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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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0〕2号)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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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217日,自然资源部出台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通过政策激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解决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同时,意见明确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好《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有关精神,也为加快推进我省矿山生态修复,着力解决我省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治理效果不佳、资金来源单一等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出台《办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我省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加快治理速度,探索构建“政府引导、规划统领、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新机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职责要求、政策支持、监督管理、附则共5章,分21条。

总则部分,说明任务来源、工作原则、适用范围,明确利用市场化方式是指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社会资本自主投资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实施主体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责。探索构建“政府引导、规划统领、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新机制。

职责要求部分,按照“省规划、市审批、县实施”的原则对省市县三级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确定利用市场化方式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名录,出台相关技术要求等。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组织专家申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开展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核查、招投标、监督管理、初步验收等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密切协作,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能源、应急等有关部门对实施方案开展初审,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申报意见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督促在建和生产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

(三)政策支持部分,该部分支持政策主要来源于《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第八条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内容,未进行增减。第九条至第十六条内容在《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基础上,结合贵州实际拓展一些政策支持,更进一步细化一些激励政策,在不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提升吸引力。

(四)监督管理部分,《办法》释放了自然资源政策红利,强调在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同时,绝不允许出现“借生态修复之名,行非法采矿之实”,坚决防止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发生。重点加强招投标、残留资源利用、竣工验收等环节管理。明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中存在不科学、不规范或有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迹象,要及时整改或叫停项目实施。

(五)附则部分,明确自然资源做好《办法》发布之后的解释工作,《办法》有效期5年。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者责任灭失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实施主体,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责。

对有责任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由责任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

五、制定依据

该《办法》出台的主要依据是《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

具体相关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