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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承接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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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6日


2017年6月7日,国土资源部以第75号令委托下放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权到贵州省厅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厅实施。为精准承接该委托事项,做好我省煤层气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快发展我省煤层气产业。我厅印发了《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承接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内容共18条。

一、《实施意见》是为精准承接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的需要,同时也是推进我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和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促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201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以(厅字〔2017〕12号)文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中央《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印发。2017年6月7日,国土资源部以第75号令委托下放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权到贵州省厅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厅实施。12月5日,国土资源部在贵阳召开“2017年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提出: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下放后,各省要尽快制定相关意见及程序文件,开展审批登记工作,做到承接工作不走样,规范审批和监管工作,促进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有序开展。

2018年1月《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黔委厅字〔2018〕6号)予以印发,《方案》中对煤层气矿业权的出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鉴于我省煤层气资源丰富,资源量占我国的第二位,同时我省又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改革试点省份之一,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将对我省能源产业转型升级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生较大影响,为保证承接审批试点改革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省煤层气资源禀赋及开发实际,我厅参照国土资源部油气矿业权的审批和监管的做法和要求,充分吸收了山西省煤层气审批登记的相关制度设定,制定《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承接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土资源部75号令”中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的要求和规定进行细化,作为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之一。

二、承接委托事项范围和内容

1.煤层气探矿权的新立、延续、变更(含转让)、保留和注销;煤层气储量规模中小型采矿权的新立、变更(含转让)、延续和注销。

2.国土资源部已发证煤层气探矿权延续、变更(含转让)、保留和注销,煤层气储量规模中小型采矿权延续、变更(含转让)、注销和抵押备案等。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以承接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为主线,结合我省实际,突出问题为导向,内容分别为“总体要求、审批登记工作内容、保障措施及监管服务”四个部分。总体要求部分明确了承接审批登记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目标。审批登记工作内容从“准确界定国土资源部委托审批登记事项、建立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系统、规范审批流程、全面竞争性出让煤层气矿业权、增列煤层气矿种或办理煤层气探矿权”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细化;保障措施通过“编制全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推行煤层气矿业权联合核查机制、全面实施煤层气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建立煤层气勘查开采约束机制、实施煤层气勘查开采激励措施、统筹煤层气煤炭资源勘查开发时序、全面推进煤层气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等七个方面来实现;监管服务部分有“处置煤层气煤炭矿业权重叠关系、煤层气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和联合惩戒”三个方面内容。

四、鼓励煤炭采矿权人办理煤层气探矿权

煤层气资源是煤炭资源的共生资源,在开采煤炭时,煤层气易燃易爆的特点对生产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目前煤层气地面抽采的效益相对煤炭生产的效益不具有可比性,煤炭矿业权人开发煤层气主要是从安全生产煤炭的角度去开展,导致煤炭生产企业不愿意或没有想到专门开展煤层气资源的开发利用。煤矿企业开展井下抽采煤层气(瓦斯)资源,其效果和进度受煤矿开采进度影响,资源利用受浓度影响,资源浪费较大,对大气的污染较严重。需对地面规模抽采煤层气资源加以鼓励和支持,故提出了鼓励煤炭矿业权增列煤层气矿业权开展勘查开发。对于煤炭采矿权申报煤层气探矿权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多元主体。申办主体中以煤炭矿业权人为中心,让有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的企业都可以参与进来,方式可以是合资、亦可是合作方式,确保勘查开发过程中协调开发、和谐共赢。二是规模开发。考虑到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具有高技术、高投入、长周期特点,从开始就预防煤层气矿业权“小、散”导致勘查开发乱象横生,对增列(申报)煤层气探矿权的煤炭采矿权进行了最低规模限定,设定单矿井生产规模90万吨的可办理煤层气探矿权是基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新建规模要求。三是快速见效。提出了推动煤层气矿业权人加快勘查开采的系列鼓励措施和对投入不足进展缓慢的控制约束条件。

通过对已有煤炭矿业权进行增列煤层气矿种或办理煤层气探矿权,从而实现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两权合一”,有利于推进我省煤层气与煤炭产业协同发展。

五、关于出让合同管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厅字〔2017〕12号)明确要求“实施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所有新立煤层气矿业权及增列均需签订出让合同,约定出让方、受让方(申请方)权利、义务等条件,施行合同制管理。


相关文件: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承接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